第 14 篇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不再免税:2026年第27号解读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财税字〔1994〕20号
2026 年 9 月 1 日,一项执行了三十二年的免征政策正式终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7 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一、变了什么:新旧对比
| 对比项 | 2026 年 9 月 1 日前 | 2026 年 9 月 1 日起 |
|---|---|---|
| 政策依据 |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按 20% 征税 |
| 扣缴方式 | 无扣缴义务 |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次月 15 日内申报 |
| 未扣缴时的补救 | 不涉及 | 个人在取得所得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缴纳;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按期限缴 |
同时,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步废止——不是另起减免,而是原免税条款整体退出。
二、谁在影响范围内
- 外籍个人股东: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取得分红的自然人(含取得外国国籍但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个人,其居民身份判定见第 13 篇的"有住所居民个人"规则)。
- 外商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派发股息红利,须按 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 企业财务与服务机构:需要更新分红流程、代扣代缴台账与申报口径,避免因沿用旧免税处理形成欠缴风险。
三、扣缴义务人的三项动作
| 序号 | 动作 | 要点 |
|---|---|---|
| 1 | 判定身份 | 确认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是否为外籍个人、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 |
| 2 | 按 20% 代扣 | 支付股息红利时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 |
| 3 | 按期申报 | 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完成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扣缴的由其自行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 |
四、税收协定能否降低税率
27 号公告只写了国内法适用 20% 税率,并未提及税收协定的适用规则。我国与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条款通常把来源国征税权限制在 5% 或 10%。协定与国内法如何衔接、能否按协定适用更低税率、需要提交哪些证明(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资料),建议在分红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不要凭经验套用。
五、常见误区
- "外籍个人分红一直免税,现在也一样"——错。2026 年 9 月 1 日起按 20% 征税,原免税依据已废止。
- "先把分红压在账上不分配就没事"——分红以支付为扣缴节点,但长期不分配会影响资金安排与估值,且其他税种(如股权转让)风险仍在,不宜作为规划主线。
- "有协定就一定能享受 5%"——协定待遇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须能证明符合条件,必要时提前取得身份证明。
- "企业没扣就与我无关"——公告明确:企业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缴纳。
六、钦管家提示
2026 年 9 月 1 日之后的分红,请按新口径处理:① 分红决议与支付节奏要预留 20% 个税的资金安排;② 企业端同步更新代扣代缴流程与申报台账;③ 有跨境身份背景的股东,先做居民身份判定(第 13 篇),再谈协定待遇。外籍个人的税务安排,至此与"境外所得 + 离岸架构"连成一条完整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