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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系列 · 用人话讲透跨境个税 ← 返回钦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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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系列第 12 篇:境外所得与税收协定——居民身份证明与饶让。【办理依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先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现行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2016 年第 40 号与 2019 年第 17 号。【办理方式】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4 号。【边界】本页为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建议。

第 12 篇

境外所得与税收协定:居民身份证明与饶让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025-04-01 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五条

同一笔境外收入,可能被两个国家都主张征税。税收协定就是"分蛋糕"的规则。居民个人要用好两件工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饶让 / 抵免

一、为什么需要《税收居民证明》

你在境外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报酬时,对方国按其国内法可能先按较高税率预扣。凭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主张按税收协定享受限制税率或免税(协定待遇)。

二、最新依据:2025 年第 4 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2025-04-01 施行)

该公告废止了 2016 年第 40 号、2019 年第 17 号,是目前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最新依据。要点:

三、消除双重征税:抵免法 vs 免税法

四、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常见管理模式

模式代表
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比利时、中国台湾地区
事先审批英国、德国(部分所得)
备案制韩国
扣缴义务人 / 支付人判定美国、新加坡
申报时注明即可中国香港等

五、常见误区

⚠ 别踩坑

六、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境外有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 / 劳务收入的,先查中国与该国的协定条款及对方要求,提前开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按协定降低境外预扣税,回国再按限额抵免,两头都不吃亏。

本系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涉税事项请以最新有效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复杂跨境情形建议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