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篇
境外所得与税收协定:居民身份证明与饶让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2025-04-01 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五条
同一笔境外收入,可能被两个国家都主张征税。税收协定就是"分蛋糕"的规则。居民个人要用好两件工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饶让 / 抵免。
一、为什么需要《税收居民证明》
你在境外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报酬时,对方国按其国内法可能先按较高税率预扣。凭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主张按税收协定享受限制税率或免税(协定待遇)。
二、最新依据:2025 年第 4 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2025-04-01 施行)
该公告废止了 2016 年第 40 号、2019 年第 17 号,是目前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最新依据。要点:
- 企业或个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 材料:申请表 + 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 / 协议 / 决议 / 支付凭证;个人有住所的提供"习惯性居住"证明,无住所但居住满 183 天的提供出入境等居住时间证明。
- 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能自行判定的,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消除双重征税:抵免法 vs 免税法
- 税收协定一般约定居民国用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见本系列第 4 篇)。
- 税收饶让:来源国给的减免、按协定"饶让"条款视同已缴的,可在我国抵免(3号公告第五条)。
四、境外享受协定待遇的常见管理模式
| 模式 | 代表 |
|---|---|
| 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 | 比利时、中国台湾地区 |
| 事先审批 | 英国、德国(部分所得) |
| 备案制 | 韩国 |
| 扣缴义务人 / 支付人判定 | 美国、新加坡 |
| 申报时注明即可 | 中国香港等 |
五、常见误区
⚠ 别踩坑
- "有税收协定就不用在中国交税"——错。协定是划分征税权 + 消除双重征税,不是免税,居民仍就全球所得申报。
- "身份证明随便就能开"——需提交与拟享受待遇收入相关的合同、凭证等材料。
六、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境外有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 / 劳务收入的,先查中国与该国的协定条款及对方要求,提前开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按协定降低境外预扣税,回国再按限额抵免,两头都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