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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系列 · 用人话讲透跨境个税 ← 返回钦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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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系列第 11 篇:境外股权激励的来源地划分与计税。【计税方式】从境外(含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来源地划分】跨境员工按境内外工作月份划分所得来源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与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公开政策文件。【边界】本页为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建议。

第 11 篇

境外股权激励:来源地划分与计税

📌 政策依据: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在外企、境外上市(或境外架构)公司任职的朋友,常拿到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RSU(限制性股票单位)。这些"股权激励"在税法上属工资薪金所得,且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直接相关。

一、属于哪类所得

▍法条要点

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明确: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二、单独计税(2027 年底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合并计算。政策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三、来源地划分(境外所得的关键)

股票期权所得需按"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划分来源地(国税函〔2006〕902号第五条)。在境内工作月份对应的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外工作月份对应部分为境外所得;境外部分已在境外缴税的,可按本系列第 4 篇规则申报抵免。

四、各环节纳税时点(速查)

激励形式何时计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股票期权行权日(公平市场价 − 行权价) × 数量3%–45% 综合税率表
限制性股票每批次解禁日(登记日市价 + 解禁日市价)÷2×解禁数量 − 实际支付3%–45%
股票增值权兑现日(行权日价 − 授权日价) × 份数3%–45%
RSU 归属归属日(公平市场价 − 成本价) × 数量3%–45%
持有期分红取得分红时全部股息红利20%
变现增值转让时(转让价 − 行权/解禁日公平市场价) × 数量20%

五、报送与备案

六、常见误区

⚠ 别踩坑

七、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境外股权激励金额大、环节多,涉及来源地划分与抵免。授予 / 行权 / 解禁 / 转让全流程凭证务必留存,并让境内公司按时报送报告表与备案,避免汇算时无法举证。

本系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涉税事项请以最新有效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复杂跨境情形建议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