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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系列 · 用人话讲透跨境个税 ← 返回钦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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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系列第 8 篇:外派人员特殊规则。【核心规则】被境内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若仍为中国居民个人,其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境外所得,需并入综合所得申报;境外已缴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划分方法】境内外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划分。【报送义务】派出单位应于 2 月 28 日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边界】本页为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建议。

第 8 篇

外派人员特殊规则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十一条

被境内单位派到境外工作的朋友,税款的"预扣"和"报送"有特殊安排——境内派出单位也有责任,不是只靠个人汇算。

一、谁适用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二、预扣预缴规则

支付 / 负担方预扣预缴责任
境内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派出单位按税法预扣预缴
境外单位,且为中方机构*可由中方机构预扣,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境外单位非中方机构,或中方机构未预扣派出单位应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三、报送内容

四、常见误区

⚠ 别踩坑

五、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被外派的朋友,主动跟境内派出单位确认:有没有为你预扣、有没有在 2 月 28 日前报送。两边都清了,汇算才不慌。

本系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涉税事项请以最新有效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复杂跨境情形建议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