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篇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2026年第21号全解读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说明:本文讨论的「离岸信托」是跨境财富架构的一种常见形式,与站内「跨境信托」栏目属同一主题下的不同层级;本页聚焦其在 2026 年新规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正式实施。属于追溯补报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截止日为 2026 年 10 月 22 日。逾期按征管法处理,属偷逃税的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日发布两份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定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15 号)定征管。境外家族信托、离岸架构,从这一天起正式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为什么这件事和"境外所得"是一回事
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税。过去离岸信托之所以长期处于模糊地带,是因为"信托财产还是不是我的""收益没分配到我手里算不算我的所得"这两个问题没有统一口径。21 号公告把这两件事一次性说清楚了:装入时视为转让财产,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分配都视为你的所得。
二、什么算"离岸信托"
-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
- 例外:受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
两类装入行为都在范围内:一是个人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二是个人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通过他人或组织代持、且实际由自己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本人装入——这条直接堵住了"用别人的名字装进去"的路径。
三、装入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20% 比例税率),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 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避免以后转让或终止时重复计税,这一点对纳税人是有利的。
- 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第 16 条)。
四、存续环节:不分红也要交税
这是新规最核心的一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项目 | 规则 |
|---|---|
| 财产转让所得 | 按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收入额 − 原值 − 合理费用计算;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按一年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无成本费用扣除) |
| 两类所得互抵 | 不得相互抵减 |
| 费用扣除 | 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 重复征税 | 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缴税 |
| 向关联方转移财产 | 按市场价值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
五、终止、身份转换、身故:三个"清算点"
- 信托终止: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终止时市价 − 原值 − 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之日的收益,按存续期规则另算。
- 转为非居民个人:以转为非居民当日信托财产市价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此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一并清缴,缴完原值重新调整为当日市价。这是"移民前税务出清"的明文规定。
- 居民个人死亡且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市价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申报;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则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继续按新规申报。
六、非居民装入、居民受益:四种"视同分配"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分配收益但由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若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也视同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 ① 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 12 月 31 日前未解除或未归还;
- ② 为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 ③ 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 ④ 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其控制或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七、"境外实体"和"控制"怎么认定
不是所有境外公司都算"境外实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落入范围:
| 条件 | 含义 |
|---|---|
| ① 被动收入为主 | 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合计占利润总额 50% 以上 |
| ② 缺乏实质 | 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
| ③ 为个人买单 | 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
| ④ 决策不自主 | 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
例外:持牌金融机构,以及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境外实体"。但纳税人主张适用例外,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一方。
"控制"的判断标准有两条:一是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 25% 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按各层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超过 50% 的按 100% 计算);二是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八、身份认定的一条硬规则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也就是说"换了护照"不等于脱离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这一点与 CRS 信息交换叠加,是近年高净值人群最容易误判的地方。
九、时间表与 90 日豁免窗口
| 情形 | 申报期限 |
|---|---|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 | 装入次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 |
| 居民个人,信托存续期收益 | 每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 |
| 信托终止 |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终止之日起 60 日未完成清算的,第 60 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
| 居民个人死亡 | 死亡之日次月 15 日内(受托人代报) |
| 居民转为非居民个人 | 转为非居民之日次月 15 日内 |
|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 次月 15 日内 |
- 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 非居民个人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
-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非居民装入的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同理。
以上均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90 日窗口从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算,截止 2026 年 10 月 22 日;逾期按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十、确有困难可以分 5 年缴
信托终止、居民个人死亡两种情形下,按税法申报后缴税确有困难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一、常见误区
- "信托是独立的,钱不是我的"——错。装入即视为转让,存续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归你申报。
- "设了信托就规避了遗产税/个税"——错。终止清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死亡也设有清算点。
- "拿外国护照就安全了"——错。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的,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 "管理费、顾问费可以扣"——错。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明文不得抵减。
十二、钦管家提示
2026 年 10 月 22 日前需要完成的三件事:① 盘点是否存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装入/存续的离岸信托;② 计算装入环节的财产转让所得并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有境内经营企业的看登记注册地,否则看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③ 准备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历年财务报表等首次申报材料。涉税事项复杂,办税渠道目前以办税服务厅为主(后续开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