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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系列 · 用人话讲透跨境个税 ← 返回钦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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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系列第 7 篇:何时、去哪、怎么申报。【申报期限】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一并办理。【申报地点】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与个人所得税 APP。【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边界】本页为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建议。

第 7 篇

何时、去哪、怎么申报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七、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四条

算清楚了,最后一步是申报。境外所得是自行申报义务,不以"税务局有没有通知"为前提。

一、申报期限(第七条)

▍法条原文要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与综合所得汇算期一致)。

二、申报地点(第八条)

三、申报渠道(2025 年已升级)

渠道路径适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WEB 端etax.chinatax.gov.cn → 我要办税 → 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推荐,复杂情形体验好
个人所得税 APP办&查 →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最下方"取得了境外所得,点击这里"2025.3 起支持
办税服务厅 / 邮寄携证件及资料前往,或邮寄申报复杂 / 大额

表证单书:取得境外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等。

四、常见误区

⚠ 别踩坑

五、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APP 已支持境外所得汇算,但项目多、要传凭证,复杂情形建议用 WEB 端或去大厅,一次填对,避免来回更正。

本系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涉税事项请以最新有效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复杂跨境情形建议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