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篇
应纳税额怎么算:合并还是单独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境外所得不是"单独算一笔税",而是按所得类型分别处理:有的要和境内合并,有的单独算。这一步决定了你的税基和税率。
一、三类处理规则
| 所得类型 | 与境内是否合并 | 计税方式 |
|---|---|---|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 合并 | 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按年,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 经营所得 | 合并 | 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 不合并 | 分别与境内同类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二、两个特别要点
- 经营亏损不跨界。境外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经营所得盈利,也不得抵减他国经营所得;但可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弥补。
- 分类所得"各自为政"。美国股息、香港租金、境外股权转让,都分别按对应规则计税(股息红利 20%、财产转让差额 20% 等),不并入综合所得。
三、举例
▍算一算
王女士:境内工资(综合所得)+ 德国工资(境外综合所得)→ 合并按综合所得算;同时有美国股息 → 美国股息单独按 20% 算,不并入综合所得。两类税额最后加总,再扣境外抵免(见第 4 篇)。
四、常见误区
⚠ 别踩坑
- "境外收入都合并到一起算"——错,股息红利等分类所得不合并。
- "境外亏损能抵境内盈利"——经营所得不行。
五、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做税负预估时,先把每笔境外收入"归好类":综合 / 经营 / 分类。归错类,税率和税基全错。本系列第 4 篇接着讲合并后怎么抵免境外已缴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