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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富与信托:2026 年三件个税新政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 三个关键时点
- 2026-07-24:离岸信托个税政策(21号)与征管公告(15号)发布并实施。
- 2026-09-0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 20% 征税(27号)执行。
- 2026-10-22:离岸信托追溯补报窗口截止——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一、三件政策速览
| 文号 | 管什么 | 生效 | 一句话要点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 离岸信托个税实体规则 | 2026-07-24 | 装入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存续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按年申报;终止按利息股息红利清算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 离岸信托个税征管 | 2026-07-24 | 主管税务机关怎么定、报哪些表、5 年分期缴税怎么备案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 | 2026-09-01 |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分红按 20% 代扣代缴;原免税规定废止 |
二、为什么这三件事要放在一起看
它们共同指向同一条底层原则——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一并申报。过去跨境财富安排常靠三块"模糊地带"缓冲:信托独立人格、收益未实际分配、外籍身份优惠。这三份文件恰好把三块缓冲同时收口:
- 信托不是挡箭牌。装入即视为转让财产,存续期收益不分红也要申报,离岸实体还能被穿透认定。
- "没拿到手"不再是理由。21 号公告明确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并设四个"视同分配"情形。
- 身份不再自动带来优惠。27 号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21 号第 11 条同时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的,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三、离岸信托五步自查
- 盘家底。是否存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设立、装入或存续的离岸信托与信托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含代持)。
- 定身份。受益人或装入人是否为中国居民个人;近期是否有移民、取得境外永居的计划。
- 算两笔账。一是装入环节的财产转让所得(市价 − 原值 − 合理费用);二是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续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 找机关。有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看其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没有的看境内财产所在地;都没有的看境内经常居住地。
- 备材料。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信托组织架构、历年财务报表、运营收益与分配资料;外资格式文件需备中文翻译件。
四、关键规则速查
| 环节 | 计税规则 | 申报期限 |
|---|---|---|
| 装入(居民个人) | 财产转让所得=装入时市价 − 原值 − 合理费用;缴税后原值重置为市价 | 装入次年 3/1–6/30 |
| 存续期收益 | 财产转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两类不得互抵;管理费等不得扣除 | 每年 3/1–6/30 报上一年度 |
| 信托终止 | 清算收益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 |
| 转为非居民个人 | 以当日市价扣原值为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历史欠缴一并清缴 | 转换之日次月 15 日内 |
| 居民个人死亡 | 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由受托人代申报 | 死亡之日次月 15 日内 |
| 境外已缴税 | 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随境外所得申报办理 |
| 缴税困难 | 终止、死亡两种情形可备案后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 申报期结束前备案 |
五、10 月 22 日前要准备的材料
- 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 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含取得时间、原值、装入时市价)
- 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境外实体层级)
- 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资料
- 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的完税凭证(主张抵免时)
- 外文资料的中文翻译件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六、关联阅读
第 13 篇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2026年第21号全解读
装入、存续、终止三个环节的计税规则,视同分配四情形,境外实体与控制认定,10 月 22 日补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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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建议就个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