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篇
哪些境外税不能抵免 + 税收饶让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四条、第五条
抵免不是"境外交的税全认"。可抵的只限于依来源国税法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缴的所得税性质的税(名称不限,如荷兰的"工薪税"也算)。下面这些,明确不能抵。
一、五类不可抵免(3号公告第四条)
| 情形 | 为何排除 | |
|---|---|---|
| 1 | 错缴、错征的境外所得税 | 本身不应缴 |
| 2 | 按税收协定 / 内地与港澳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 协定已豁免 |
| 3 | 因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 属处罚非税款 |
| 4 | 已从境外征税主体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 实际未承担 |
| 5 | 按中国税法已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税款 | 境内本就不征 |
二、税收饶让(第五条)
▍法条原文要点
从与我国签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按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且该减免按协定"饶让"条款应视同已缴税额的,可当作已缴税在中国抵免。
白话:人家(协定国)给你减免了,中国仍当你交了这笔税来抵免,避免"双重不征税"。这是对你有利的例外。
三、常见误区
⚠ 别踩坑
- "境外罚单、滞纳金也能抵"——不能,第 3 类明确排除。
- "所有减免都饶让"——仅限协定有饶让条款且规定视同已缴的情形。
四、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饶让多见于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定。拿到境外"免税 / 减税证明"时,确认是否适用饶让——适用的话能多抵一笔,别白白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