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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系列 · 用人话讲透跨境个税 ← 返回钦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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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系列第 5 篇:哪些境外税不能抵免,以及税收饶让。【五类不能抵免】错缴或错征的税款;按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税款;因少缴或迟缴加收的滞纳金、利息与罚款;境外征税主体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等。【税收饶让】境外给予的减免税可视同已缴,按规定给予抵免。【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边界】本页为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建议。

第 5 篇

哪些境外税不能抵免 + 税收饶让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第四条、第五条

抵免不是"境外交的税全认"。可抵的只限于依来源国税法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缴的所得税性质的税(名称不限,如荷兰的"工薪税"也算)。下面这些,明确不能抵。

一、五类不可抵免(3号公告第四条)

情形为何排除
1错缴、错征的境外所得税本身不应缴
2按税收协定 / 内地与港澳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协定已豁免
3因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属处罚非税款
4已从境外征税主体返还或补偿的税款实际未承担
5按中国税法已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税款境内本就不征

二、税收饶让(第五条)

▍法条原文要点

从与我国签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所得,按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且该减免按协定"饶让"条款应视同已缴税额的,可当作已缴税在中国抵免。

白话:人家(协定国)给你减免了,中国仍当你交了这笔税来抵免,避免"双重不征税"。这是对你有利的例外。

三、常见误区

⚠ 别踩坑

四、钦管家提示

💡 钦总提醒

饶让多见于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定。拿到境外"免税 / 减税证明"时,确认是否适用饶让——适用的话能多抵一笔,别白白放弃。

本系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涉税事项请以最新有效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复杂跨境情形建议咨询持证跨境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