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下的 1.43 亿元税款,8 个月后连本带息补回来
一个香港股东减持 A 股 14.50 亿元,败在一张纸上
一家在香港注册、陪跑 A 股十四年的老股东,清仓减持 2707 万股、套现 14.50 亿元,申报时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享受协定待遇,1.43 亿元企业所得税当场「减征」为零。八个月后,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嘉保税通〔2026〕138 号)作出:拿不出香港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15 日内补缴税款,并自申报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故事的主角不是上市公司,是它的一个早期股东。
1一笔干净的减持,和一张迟到八个月的通知书
富达实业公司 2011 年 2 月在香港开业,是一家独资私人企业,由香港商人黄达文独资持有。请先记住「独资私人企业」五个字——全案的命门就藏在这里。
2011 年 2 月它受让合盛硅业 32.89% 的股份;2017 年 10 月公司上市时为第二大股东,持股 24.62%。此后八年分批退出,2025 年 11 月宣布清仓最后 2707.05 万股;2026 年 1 月 14 日减持完成,合计 27,070,548 股,公告披露减持总金额 1,449,502,211.97 元(约 14.50 亿元)。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减持过程中。2025 年 12 月 8 日,通过合盛硅业办理扣缴申报时,它享受了两地安排第十三条规定的协定待遇,1.43 亿元企业所得税被减征为零。
八个月后,通知书来了:经后续管理核查,它无法提供香港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请 15 日内补缴税款 143,418,985.20 元,并自扣缴申报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这份文书最终是公告送达的:2026 年 9 月 22 日刊登于浙江省税务局官网,依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满 30 日视为送达。
文书还没「送达」,滞纳金已经从 2025 年 12 月 8 日跑满 288 天、累计约 2,065 万元。
2五道关口,它倒在第三道
一笔跨境减持,要连续穿过五道关口;任何一道过不去,前面省下的税都要回来。
| 关口 | 要回答的问题 | 依据 |
|---|---|---|
| 第一道 · 征税权 | 这笔所得,内地和香港谁有权征? | 两地安排第十三条 |
| 第二道 · 税率 | 有权征的话,按几成征? | 企税法第 4 条第 2 款、实施条例第 91 条 |
| 第三道 · 居民身份 | 转让方是不是香港税收居民? | 两地安排第四条 |
| 第四道 · 计税基础 | 股权净值(成本)怎么定? | 37 号公告第三条 |
| 第五道 · 申报留档 | 谁申报、报什么、留什么? | 35 号公告 |
前两道它走得很稳:持股 2.29%,够不上「25% 门槛」,直接落入第十三条第六款——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同一交易所买入卖出的股票,收益仅在转让者居民方征税;非居民转让境内股权法定 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允许减按 10%。所以本案没有「该交几成」的争议,只有「算不算香港居民」的争议。
第三道卡住了。两地安排第四条把「香港居民」定义为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人。富达实业是独资私人企业,在香港法下不具独立法人格,居民身份要追溯到东主本人;证明它的唯一通行证,是香港税务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
而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审核,举证责任全压在纳税人身上;依 35 号公告第十五条,限期拿不出资料即视为不符合条件。「我说我是香港居民」不成立,「我能证明我是香港居民」才成立。
31.43 亿元从哪来:同一笔所得,四层税率
通知书只给了一个数字:减征额 143,418,985.20 元。除以 10%,反推出应纳税所得额约 14.34 亿元;再与公告披露的减持总金额 14.50 亿元相减,得到股权净值约 1,531.24 万元——摊到 2707 万股上,每股成本只有 0.5656 元,而成交均价是 53.55 元,成本只抵掉套现额的 1.06%。
同样这 14.34 亿元所得,在不同规则层级下税额完全不同:
| 层级 | 依据 | 税率 | 税额 |
|---|---|---|---|
| ① 居民企业法定 | 企税法第 4 条第 1 款 | 25% | 3.59 亿元 |
| ② 非居民企业法定 | 企税法第 4 条第 2 款(预提所得税) | 20% | 2.87 亿元 |
| ③ 减按征收 | 实施条例第 91 条 | 10% | 1.43 亿元 ← 本案补缴数 |
| ④ 协定待遇成立 | 两地安排第 13 条第 6 款 | 0 | 0 元 |
从②到③是法定减征,从③到④是协定减征。本案争的是第④层,摔下来的正好是它对应的 1.43 亿元——这就是「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笔交易里的标价。
顺带归位:安排里的优惠税率只有 5%、10%、7% 和 0%;20% 从来不在安排里,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法定税率,也就是常说的「预提所得税」。
4滞纳金,被忽略的那一半成本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缴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更关键的是起算点——35 号公告第十六条写明: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于是起算日不是「被查出来那天」,而是 2025 年 12 月 8 日。
| 时点 | 天数 | 滞纳金 | 税款 + 滞纳金 |
|---|---|---|---|
| 通知书落款 2026-08-27 | 262 | 1,878.79 万元 | 1.6221 亿元 |
| 视为送达 2026-10-22 | 318 | 2,280.36 万元 | 1.6622 亿元 |
| 满一年 2026-12-08 | 365 | 2,617.40 万元 | 1.6959 亿元 |
年化 18.25%,按日计算、不封顶、不打折。而且滞纳金的时钟和送达的时钟从来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刚「收到」通知,这笔钱已经跑了将近一年。
5为什么通知书里一个「罚款」都没有
通知书「依据」栏引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而不是第三款(偷税、抗税、骗税,不受期限限制)。
差别是本质性的:前者是失误,有 3 年追征期(特殊情况 5 年),也不罚款;后者是主观恶意,无限期,还要叠 0.5 到 5 倍罚款。
「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被放在「失误」这一档——问题不是主观恶意,而是程序与举证上的缺口:你不是故意少缴,你可能只是没准备好那张纸。
6两条原则,和一份准备清单
这个案例给出的次序和直觉相反:先确认身份,再谈架构。协定待遇是「人」的待遇,不是架构的待遇——架构再精巧,主体拿不出居民身份证明就没有落脚点。香港、新加坡、BVI 这类中间层主体,最容易被问的一项就是「管理与控制在哪里」。
第二条是关于时间点的:你今天享受的待遇,赌的是明天能拿得出证据。正确顺序是「证据齐 → 再申报 → 然后享受」,而不是「先享受 → 需要时再补证据」。
跨境税务里,「我本来符合,只是材料没准备好」,在规则上就等于「不符合」。
如果您或家人通过境外主体持有境内股权、或持有 A 股待减持,交易前先过这三件事:
- 确认纳税人是谁(境外公司,还是背后的自然人),并提前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务局目标时限 21 个工作日,别等申报前才想起。
- 备齐「管理与控制」的证据:董事会决议地点、租约、雇员、当地纳税记录——空壳架构最容易在这关翻车。
- 算清股权净值、留存全套资料:原始出资或受让成本直接决定所得额,合同、决议、支付凭证、身份文件都是事后举证的落点。
如果待遇已经享受、现在被要求补充材料:能证明实质符合,就限期补齐证据争取保留;确实不符合,就主动申报补税,把滞纳金压到最小;对认定有异议,记住「清税前置」——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主动补」和「被追缴」,差的就是那一笔滞纳金。
7最后一句
这家香港公司陪跑了一家 A 股公司十四年:公告、减持、申报、享受待遇,没有一处流程是错的。它唯一的失手,是在最需要一张纸的时候拿不出那张纸——一张香港税务局开具、免费申请、目标 21 个工作日就能拿到的居民身份证明书。
为了它,14.34 亿元的所得最终按 1.43 亿元交税,再添一笔按日计算的滞纳金。
这世上最贵的,往往不是犯法,而是「以为理所当然」。
8常见问题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为什么不能直接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在香港注册」和「香港税收居民」是两件事。两地安排第四条对「香港居民」的定义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但通常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人。注册地只是起点,关键还要看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在哪里;对非法人实体(如独资私人企业),居民身份还要向上追溯到东主本人。证明这一点的通行文件,是香港税务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
什么是「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要多久?
它是香港税务局应申请签发的、确认申请人属于香港税收居民的证明文件,是享受两地安排待遇时最被普遍要求的举证材料。香港税务局公布的目标处理时限约为 21 个工作日,高峰期可能更久,因此应放在交易筹划的前段,而不是等到申报前。
协定待遇被否定后,除了补税还会被罚款吗?
要看定性。本案通知书「依据」栏引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计算错误等失误),属「失误」一档——追征税款与滞纳金,但不加罚款。若被认定为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偷税、抗税、骗税,则不受追征期限限制,并可处少缴税款 0.5 倍至 5 倍罚款。二者在文书依据栏里是可以分辨的。
滞纳金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滞纳金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扣缴情形下,35 号公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本案即从 2025 年 12 月 8 日申报享受待遇当天起算,与文书送达日无关,也不因送达方式而延后。
本文完整版(含《税务事项通知书》与送达公告原文逐字转录、全部测算口径)见钦管家网站「精选案例」栏目:一个香港股东减持 A 股,为什么补回 1.4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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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公开案例的信息整理与分析,不构成税务意见、法律意见或会计意见。具体适用以现行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请咨询持牌专业人士。